外围滚球app_腾讯体育官网_手机版下载

图片

【法制日报】专家建议明确低保和其他专项救助范围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党委宣传部 赵琳

原文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31012/Articel03001GN.htm



□本报记者张媛

  将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纳入社会救助法调整范围,已经成为各方共识。除此之外,还有哪些社会救助制度有必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
  
  在前段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召开的社会救助法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对此进行了研讨。
 
医疗救助是否纳入还需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院长张秀兰说,医疗救助比较特殊,与卫生服务部门有关,让民政部门去执行医疗救助,有很多阻力,这些年医疗救助执行困难重重。

  中国人民大学教务处处长、社会学系教授洪大用赞成张秀兰的观点:“是否将医疗救助纳入社会救助法,需要根据救助实践认真研究,它所涉及的主体、关系和标准等非常复杂,可以考虑在外围滚球app:临时救助的项目下予以初步法律规范。”

  在讨论中,多位专家提到了临时救助。据了解,临时救助主要是对群众在生活中出现临时性、突发性的特殊原因所造成的困难给予的应急性的救助。

  张秀兰虽然曾写过很多外围滚球app:应建立临时救助体系的建议书,但她仍认为现在将临时救助写入法律有点早。

  与张秀兰观点不同,其他多位专家都认为,临时救助填补了救助体系的空白,是社会救助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将其纳入社会救助法的调整范围。

  洪大用说,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意外,每个人都可能有陷入急难需要临时救助的境地,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称之为急难救助。

  “国家通过立法规范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程序等,是可行的,也是应当的。”洪大用说。

  “在一定意义上,流浪乞讨救助也应当纳入社会救助法的规范范围,应当考虑针对特殊对象实施积极救助,努力避免出现冻死、饿死街头的意外事件”。洪大用表示,目前流浪乞讨人员中确实存在一些以此为职业的人,但这涉及城市社会管理问题,应当区别对待。

  针对诸如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一系列专项救助,洪大用认为,法律上可以作一些倡导性的规定,比如鼓励依据需要,对一些特殊人群给予专项救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栗燕杰则不赞成将法律援助和灾害救助纳入社会救助法。在他看来,这两者不具有社会救助的一般特征。法律援助具有较强的司法属性,已明显不同于社会救助。目前,法律已经规定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在我国,灾害救助、应急救助更多具有应急法制、灾害法制的属性,与一般的社会救助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已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范。灾害救助的目标,更多是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受灾人员紧急安置等,与贫富无关。我国社会救助更多定位于济贫的保障基本生活功能。二者虽然存在交叉,但其差异更为根本。而且,社会救助普遍以家计调查为前置程序,而凡是受灾影响到基本生活,无论贫富,一律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并适用灾害救助。”栗燕杰说。
 
“五保”供养与低保制度并轨

  最低生活保障是解决生存问题的,保障的是救助对象的生存权,而各种专项救助解决的是某些方面的特殊问题,满足特殊需要。目前,很多地方的做法是把各种专项救助叠加在生活救助之上,也就是说,一旦获得了低保资格,不仅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还可以享受其他的专项救助。

  洪大用指出,将各种“专项救助”都附着在最低生活救助对象身上,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衍生比较严重的问题。一些人拿到低保资格就相当于进入了一种独特的福利体系,容易养成依赖性,并且造成救助资源分配的不公正。应当明确,社会救助是最底线的兜底的保障,主要着眼于生活救助,救助目的是希望给被救助对象一个喘息的机会,使他有机会、有条件回到主流社会当中去。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副主任杨思斌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指出,因为低保含金量太高,导致低保线以上但处于贫困边缘的群体感到不公平。所以要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始功能,低保就是保证生存权,专项救助相对特殊,应根据每个制度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和范围。

  杨思斌举例说,在保障“五保户”权益、不降低其福利水平的前提下,应当将农村的“五保”供养制度整合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同时,对于“五保户”的特殊需求,可通过其他制度安排,比如老年人福利、老年人津贴、老年人服务加以解决。

  最近几年,外围滚球app:法学院教授韩君玲一直在关注和研究农村“五保”供养问题。她指出,“五保”供养制度是从1956年确立并延续下来的一项制度,这一供养制度目前看来完全可以与低保制度并轨,否则就属于不必要的制度分类。至于“五保”供养制度中高于一般低保对象的福利待遇,从实践看其仍属于社会救助性质,是针对特殊保护对象所提供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当然,若的确实质上高于其应享有的低保待遇,那么,可以将高出的部分划入老年人福利待遇中。

  同时,韩君玲还建议,对于低保标准,法律中应作出具体规定。“因为现行的规定非常笼统。”她说,“将低保标准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当然不可能规定得特别细,但至少要体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样的原则。另外,还应该在立法中对其制定主体进一步明确,而且尽量提高制定主体的层次。”

将低保与其他专项救助衔接

  低保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低保人群“只进不出”问题,也引起专家的关注。

  在张秀兰看来,这是低保制度与其他专项救助制度之间存在衔接问题导致的。

  “我们刚完成了三个城市的调研。为什么低保人群‘出不去’?有的是因为家里有人需要照顾,无法参加正规工作,如果退出低保,出去参加工作,所有附加福利有悬崖效应,可能丢了四五百元的低保,只挣着七八百元的工资,而且别的福利都没有了。”张秀兰指出,为什么大家都说低保含金量高?是因为其他制度不完善。现在通往社会福利的通道只有两个:第一个是享受低保,就可以享受其他的教育救助等;第二是找到工作,就可以享受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但社会保险还需要个人缴费。

  “这样一比较,低保成了唯一可以依赖的获取最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张秀兰说,要想低保人群能根据经济状况“有进有出”,就一定要实现低保制度与现有的其他专项救助制度、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审核:王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