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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外围滚球app:法学院院长曲三强解读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编辑:党委宣传部

  4月3日上午10点30分,外围滚球app:法学院院长、中关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院院长曲三强将作客正义网访谈室,围绕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制度本土化等问题进行解读,并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等问题进行深度点评。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外围滚球app:法学院院长曲三强做客正义网。

曲三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完备但贵在施行。

曲三强认为,国家间竞争表现为科技文化层面知识产权的竞争。

曲三强建议中国企业“走出去”应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

曲三强:“窃书不算偷”等传统思想让知识产权缺少认同。

曲三强:著作权法修改应该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闫昭/摄

曲三强院长:正义是人性最本质的需求和反映。闫昭/摄

曲三强院长与主持人合影。闫昭/摄
 正义网:嘉宾已来到直播室,访谈即将开始。本次访谈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林平主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今天的访谈。我们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外围滚球app:法学院院长、中关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院院长曲三强。

主持人:曲院长,欢迎您做客正义网。我们知道国家自2008年就开始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近日,《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也已经发布,在您看来,经过近5年的发展,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如何?

曲三强: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是伴随着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回顾过去改革开放30年,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曲三强:第一个阶段是上世纪的80年代,主要集中在制度建设上,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建立,通过立法的形式建设我们自己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差不多经过十年的光景,我们基本上完成了预期的目标,制定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即通常意义所说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三大基本法,都是在这段时间建立起来的。

曲三强:第二个阶段是上世纪的90年代,此时中国改革的重心已经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尤其是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从1986年开始的加入WTO的谈判也进入到紧锣密鼓的阶段。可以说90年代的改革是伴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而进行的,或者说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都有了变化,一方面是补充了先前法律缺失的内容;另一方面是调整了那些与国际社会通行规范不相符合或不相协调的法律规定。

曲三强:第二个阶段是上世纪的90年代,此时中国改革的重心已经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尤其是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从1986年开始的加入WTO的谈判也进入到紧锣密鼓的阶段。可以说90年代的改革是伴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而进行的,或者说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都有了变化,一方面是补充了先前法律缺失的内容;另一方面是调整了那些与国际社会通行规范不相符合或不相协调的法律规定。

曲三强:第三个阶段是本世纪初刚刚过去的10年。这一阶段的国际形势和国内形势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国加入了WTO。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展开,西方发达国家借助国际社会平台将国内法嫁接给发展中国家的情形越来越明显。而此时的中国,在基本完成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国企改革之后,生产力得到明显释放,实现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不断增强的国家综合实力和不断壮大的中国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来自国内外知识产权问题的挑战,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曲三强: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之所以能够发展到今天这种样子,实际上是有它内在发展规律的。当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在生产力要素中占据重要位置的时候,作为科学技术成果和文学艺术创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就会发挥它的作用。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制度,一定会对经济基础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调整。从这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有它的历史原因和经济原因的。

曲三强:中国在其和平崛起的过程中,不断地受到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冲击,这种冲击应该是全方位的,但就知识产权而言,情形可能更为剧烈。现代国家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科技实力和文化实力的竞争,而科技和文化在法律层面的表现,就是知识产权。中国要想把自己融入到国际社会里去,不仅是要在经济和贸易方面,而且要在其他更大的范围和更广的层面上,与国际社会实现全面的接轨。而伴随这一过程的基本做法就是要接受国际社会的基本法律价值和基本规则。

曲三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起步比较晚,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还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由于改革开放要求,才真正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总体上讲,最初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设表现为一种被动的过程,是被西方发达国家牵着走的。

曲三强:原因很简单,西方发达国家掌握着先进的科学技术。对知识产权实行无歧视、无差别的一体化保护,最大的受益者应该是西方发达国家,因为他们才是知识产权的强国。西方国家当然愿意打开国界,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对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他们很愿意通过国内立法制定规则,然后再通过国际社会的公约和惯例,间接地把它们强加给那些不愿意接受的国家。

曲三强:不过,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发生和发展是有它自己的内在规律的。换句话说,它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现象。就中国而言,虽然知识产权制度是从西方引进和移植的东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自己的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没有任何需求。我们完全可以假定,即使不受外来的任何影响,伴随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或迟或早一定会在我国发生。

主持人:从长远来看,这可能也是一个发展契机,不管是被动的还是主动的。我们知道国外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完善上花了近百年时间,但是,我们只是在最近30年间才开始建设这样一种制度。如果从立法层面看,您觉得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已经完善到了什么程度?

曲三强:应该说经过30年的法律制度建设,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如果单从制度层面上讲,我们该有的法律基本上都有了,该建的制度也都基本上建立起来了。可以不谦逊地讲,我国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并不比西方发达国家来得差,在某些方面我们甚至已经走到了西方国家的前面。

曲三强:不过,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很高了。大家都清楚:法律制度建设是一回事;而制度的贯彻实施是另外一回事。

曲三强:中国加入WTO后,西方国家一直以来不断诟病的“无法可依”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善,不过,制度建立起来后,就应该考虑如何执行的问题了。而就目前的情形而言,如何把这些制度落到实处,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主持人:说到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其实学界还有一个观点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民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观念也很重要,您如何看待?

曲三强:这个问题提的很好,在中国确实存在着民众对知识产权认识不足的问题。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几乎全部都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这样就难免发生水土不服的问题,因此,也就有了如何把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的问题。

曲三强:本土化的过程势必需要一个过程。一种制度的引进,无论其是否符合一国的国情,都需要跟这个国家精神的世界相融合。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由于其调整的对象是精神活动的成果,与人们的思想活动、智力创造密切相关,所以,就更容易受到传统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影响。

曲三强:我一直抱有这样的观点:中国历史传承一直是以儒家文化为核心。到了近代,儒家文化遇到了马克思主义,两者的融合造就了当今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从宪法层面上讲,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我们的指导思想,而从文化层面上讲,儒家文化才是我们的道德信条。

曲三强:而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孔夫子,似乎都在排斥知识产权观念。事实上,在中国人的骨子里很难找到对知识产权的认同感。在这样一种文化传承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推行面临着极大的困难,这也是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主持人:我们要发展,要解决这些障碍,除了需要像西方国家一样经历漫长的时间之外,还要做些什么?包括比如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行计划等等举措,这些努力能否更加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曲三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其提高到比较高的水平,使整个社会都能给予知识产权以足够的尊重,就必须要树立知识产权法律的权威。

曲三强:我个人一直以为,法律的权威并不在于制度建立得多么的完善,或者多么的合理,构架多么的聪明,这些方面都是必要的,但不是最主要的。法律的权威是在执行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要做到言出必践、令行禁止。

曲三强:当社会上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变得严重的时候,人们往往会抱怨打击的力度不够,期待国家和政府出台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实践证明,这样的做法效果并不理想。

曲三强:我以为,法律的手段应该是严而不厉的,法律的权威并不在其多么地严厉,而在于惩罚后果的不可避免。当法律的惩罚成为行为人侵权行为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时,法律的权威就建立起来了。

曲三强:我们现在的许多问题都是出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推行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使得很多侵权者抱有存侥幸心理,导致以较低的侵权成本获得很大的违法收益。在这种状况下侵权行为很难得到遏制。

曲三强:除了上述执法层面的问题以外,还存在着意识形态和文化传承方面的问题,包括对法律制度的尊重,对法律权威的敬畏,以及人们的守法习惯,这些都是要通过长期的教育和训练才能够完成的,这可能会需要很长的时间。

主持人:据了解,近年来,跨国公司巨头间的专利纷争不断,诸如“苹果与三星对手机外观的世纪之诉”,“iPAD商标案”,“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等,包括手机外观设计等专利纠纷。在您看来,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当如何避免专利上的法律风险?

曲三强:企业不同于国家,当一国的企业走出国门时,与其所在国所形成关系,不是国家与国家的关系,而是个体与国家的关系,或者说个体面对一个制度的关系。在我看来,于中国企业而言,所能做的也只能是学习和适应,因为国与国之间关系除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还可以通过政治手段、外交手段,甚至是军事手段来解决。而个体则不然,不可能靠一个企业去改变一个国家的习惯和规则,因此学习、适应和积累经验是非常重要的。

曲三强:需要强调的是,在中国企业“走出去”之前,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预警。在这一方面,企业自己可以做,政府也可以帮助企业提供相关的服务,当然还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士提供相关的咨询。

曲三强:总而言之,是尽可能多地掌握信息,充分地准备,虚心地学习,适应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和习惯。

曲三强:相应地,中国企业在走出国门后,也可以将其所经历的遭遇和经验通过多种渠道反映到自己的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则应将中国企业的普遍诉求反映给国际社会和相关国家和政府,并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上为中国企业争取更多的利益,不过,这只能是间接的救济。

主持人:近年来,我们看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据统计,法院一审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递增,包括检察院批捕的案件也日益增多。目前,中关村作为高科技聚集地,高科技人才和技术会经常面临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那么,像您所在的中关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院,包括其他的行业协会和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有何作为?

曲三强: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说过这样的话:凡是社会能够办的事情,就尽量交给社会去做;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交给市场去调整。在我看来,这就是要尊重市场规律,以市场作为主导。

曲三强:如果这样的方略能够贯彻实施的话,那么,在未来中国社会,各种各样的行会、中介服务机构、社团组织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为,原先由政府做的部分工作完全可以由他们去代劳。

曲三强:这是在恢复市场的天然功能,尊重市场规律,因为这些行会、机构和组织都是从市场直接孵化出来的,他们更贴近市场,与市场更契合,效率也会更高。这些行会、机构和组织能够在市场与政府之间搭建起桥梁,在为企业服务的同时,也可以为政府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服务。

曲三强:与此同时,他们还可以把市场上出现的问题集中归纳起来,并转化为某种诉求或预案,提交给政府和立法部门去参考。譬如说,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医药、卫生、食品等,都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方得经营。

曲三强:特殊职业,如律师、医生、建筑师等等也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方得从事业务。但是,在西方国家这些都是行业协会做的事情。医生行医的执照不是由政府颁发,而是由医生协会给予。律师开展律师业务,其执照也是由律师公会颁发的。

曲三强:需要政府做的就是简政放权,把权力还给市场,还给这些行会、机构和组织,由他们去做,这样既可以避免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减少公权力寻租的机会,节约行政成本,把政府的主要精力放到对市场的监管和公益事业上边,同时也可以使行会、中介服务机构、社团组织获得发展的空间,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变得成熟,从而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正常状态。

曲三强:而目前的情形是政府管得事情太多,该管不该管的一把抓,这种局面十分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本届政府下了很大决心砍掉三分之一政府审批事项。所以,我觉得类似中关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院的机构一定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主持人:2012年《著作权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诸如数字音乐的保护、记者的职务作品等方面都有热烈的讨论。在您看来,《著作权法》应如何去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曲三强:就法律平衡利益而言,我觉得是一个非常复杂事情,其实质是如何解决资源配置的问题。究竟应该依照什么样的标准和规则去配制社会资源,无论是有形资源还是无形资源,物质资源还是精神资源,对于每个国家来说都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任务。

曲三强:在《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矛盾非常之多,这些问题和矛盾集中反映了经济领域中利益格局的变化。这是社会经济基础部分的变化,因此必须通过制度化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解决。

曲三强:通过立法来建立标准和规范,用法律的形式把利益格局固定下来,由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无可否认,立法需要体现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理念。在设立著作权法制度时,立法者不仅会考虑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而且还会要使法律具有指引意义。

曲三强:在一定历史时期中,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有可能向社会中的某部分群体倾斜,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和引导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不过,这绝不是一种常态。

曲三强:我以为,作为私的权知识产权,在当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更应该注意强调的是对权利人的保护。

曲三强:在全民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生长环境也多有缺失的情况下,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一方面可以达到宣传教育的作用,宣传尊重他人的精神劳动成果;另一方面,由于权利人处于相对比较弱势的地位,强调对权利人的保护,也是对权利人的积极补偿。

曲三强:当然,不是一个恒定的价值取向,也许将来整个形势变化了,市场和环境都变得成熟和完善了,人们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也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到那时候就可以做出另外一种调整。

主持人:据您的观察,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又呈现出怎样的新特点,您是怎样看待国人传统的“窃书不算偷书”观念的?在您看来,在像谷歌图书馆项目、韩寒等作家维权联盟诉百度等案件中,能否找到作家与互联网服务之间的平衡点?

曲三强: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题目是《从窃书不算偷到从窃书就是偷——顾盼中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大体上可以回答你的问题。我觉得“窃书不算偷”的观念反映了传统儒家文化对知识不能够独占的价值取向。

曲三强:许多国人以为,知识怎么能够独占呢?偷别的东西是偷,但是偷书不应该算偷,因为知识本身是人类文明的一部分,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不应该归个人私有。

曲三强:然而,知识产权恰恰就是以“独占权”的形式出现的,因为一定要把智力成果加以“独占”才能够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在我们这样的社会里,这似乎成了一种天然的矛盾。

曲三强:改革开放30年以来,如果说我们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哪些成就,那就是国人对知识产权观念上的改变和意识上的提高。倒退到30年前,多数国人几乎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而现如今,只要是受过一些教育的人,都不会对知识产权感觉陌生,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曲三强:我一直以为,渗透到国人血液中的观念在某种程度上需通过外部的法律约束进行矫正,这个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外部的同化过程,因为法律的实施本身也是一种教育。

曲三强:虽然深植于国人心目中的“窃书不算偷”的观念在过去30年已经有所动摇和转变,但是还远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譬如说,同样是偷东西,偷书和偷钱包在国人的价值判断中绝对不会是一回事儿,不可能同日而语。

曲三强:科学技术的进步无疑会对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极大的冲击,对我国如此,对其他国家也是如此。在著作权法的300年历史中,还从来没有遭遇过像今天所遭遇的包括互联网电子技术在内的科技创新的巨大冲击。

曲三强:20多年前,人们还不知道有一个网络虚拟的世界,整个法律都在现实世界中运行。而如今,电子化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须臾不可离异的一种生存方式。

曲三强:我曾经在许多场合强调过这样一种观点:虚拟世界并不是一个可以完全放任、为所欲为的领域。虚拟世界不过是现实世界的拓展和延伸,因为在虚拟世界里活动的仍旧是现实世界的人。法律要调整的也是在虚拟世界里活动的人,因此调整的还是人与人的关系。

曲三强:如果这样的前提能够建立起来的话,结论就自然产生了:即是说现实生活中人们行为的规范、规则自然而然的应该运用到虚拟世界里;换句话说,在虚拟世界里做的事情,也需要用现实世界的规范和规则来加以规制。

曲三强:由此推论,外围滚球app:互联网的问题不是要解决法律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原则的问题,而是要针对科学进步来研究新技术的特点,从而能够把现实世界的法律原则更为准确、更为直接地应用到虚拟世界中。

曲三强:譬如说,在互联网中对像搜索引擎和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建立起来的诸如“红旗标准”、“避风港原则”等等,我觉得这些都是通过对虚拟世界的特点总结和归纳,然后把现实世界的规范和规则导引到虚拟世界中所建立起来的新规则。这些规则本身并没有改变现行法律规范的本质。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我们还可以总结归纳出更多的适合于网络环境的对策和措施。

主持人:刚才您谈到了国人有关知识产权观念的转变和进步,的确如此,目前像作家维权联盟等组织和团体,也在以他们的实际行动与侵权行为进行斗争。那么,在作者利益与互联网运行之间到底可不可以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解决现实社会中的矛盾和纠纷?

曲三强:你所提到的包括作家联盟在内的组织和团体,在对抗一些海量侵权,维护共同利益方面确实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出现,确实使得著作权人在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缝隙,容易给侵权行为造成可乘之机。

曲三强:毋庸置疑,在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仍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进行保护?譬如说PC机终端用户违法进行下载的行为,如果追究起来的话,可能成本太过昂贵,几乎不可能做到。这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技术的问题。

曲三强:不是说法律已经默许侵权性的下载行为,而是同应用法律的技术和条件相关。我们还没有能力和办法来救济权利。这与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没有关系,而是如何对付这种现象有关。伴随这一过程而产生的一些新型制度,如因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法定版税制度等等,都是适应新情况而成产的新的应对措施。

主持人:不过,您说的这些问题迟早都会获得解决么?

曲三强:是的,我相信会得到解决的,因为只要是人的活动,就一定会找到相应的规则来加以规范。

主持人:我们还关注到一种现象,特别是2004年以来,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情况引起了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刑事犯罪,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点。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曲三强:我觉得在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案件中,确实有一部分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于这一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必须要利用法律武器去制止和遏制。当然,有关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往往具有自身的特点,最主要的是这类犯罪不像杀人放火等自然犯罪那么容易招致公愤。换句话说,社会对其容忍度还是非常大的。

曲三强:这就又回到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心理上了。迄今为止,仍有许多国人还没有从本质上把知识产权当成一种私权,知识产权意识仍旧淡薄。就像为什么窃书不算偷的问题,许多人觉得,我虽然无偿使用了你的作品,但是对你而言,并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可能还帮你传播了名声,是对你有好处的事情。这样的观念恐怕不是一会儿半会儿可以消除的,需要通过长期的反复教育和宣传才能够解决。

曲三强:就法律意义而言,我们通常讲的法律惩罚应该是违法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违法行为的原因,因此,要想消除违法行为,就必须要消除产生违法行为的原因。从逻辑上将作为法律后果的惩罚措施本身是不能消除作为原因的侵权行为的。就这种意义而言,一味地诉诸严刑峻法是不能彻底消除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

曲三强:在西方国家中,基本上建立起与法律后果连动的行为模式。许多人不去犯法或侵犯他人,并不是人们惧怕法律后果来得多么严重,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当你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你必定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曲三强:法律后果已经成为侵权行为不可避免的结果。我曾经留学澳大利亚,在墨尔本,如果你违章停车,那怕是停车进商店买一个面包的功夫,一张罚单就会出现在你的风挡玻璃上。

曲三强:我起初还在纳闷,为什么十分钟就会有罚单?后来发现,每一个社区会雇用一名巡查员,他们开着执法车每十分钟围着社区转一圈。这样一来,大家就宁可放弃便利,也不敢违法停车。

主持人:我们刚才说到食品、药品的话题。包括前一段时间媒体曾报道说,有一种商标999皮炎平药,然后不久,市场上就出现了打着666牌子的皮炎平药。这其实很容易给造成公众对商品的混淆。类似这样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侵权?您是怎么看的?

曲三强: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无隙可乘的,有法律规定就一定会有法律空子。就钻法律空子而言,有的是具有违法性的,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而有的情况,则是法律制度所允许的。

曲三强:例如像你说的666和999之间,到底是不是侵权?假如说666商标也经过申请注册程序,并被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准,法律已经给了他合法存在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你就不能说666侵犯了999,尽管地球人都知道,把666倒过来看是与999一模一样的。

曲三强:还有,就像鳄鱼牌一样,一个脑袋冲左边,另一个脑袋冲右,两个牌子都在市场上销售。还有韩国的现代和日本的本田,“H”一个是正的,一个是斜的,非常相似。

曲三强:当然如果商家存心想搭别人的便车,假借别人成功品牌的声誉来兜售自己的产品,主观上存有恶意,则足以认定其行为的侵权性质。问题是行政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在界定这类行为时,必须对商标法的规定和商标的特点有充分的把握,并做出明晰的判断。

主持人:2007年,禽流感肆虐,您很赞同人权高于知识产权这一观点。近几年来,我们也关注到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外围滚球app: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和权力滥用等行为,能否结合这一现象给做出解读?

曲三强:人权高于知识产权,或者高于专利权,这个原则实际上早已在国际社会上被确立,因为人权是一种普遍的、具有更高位阶的权利。

曲三强:知识产权是正当利用,抑或是被滥用,这之间的界限本来就很模糊。滥用知识产权的概念似乎已经为人们所接收,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的确摸索出了一些可以操作的标准。在通常情况下都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规制的。

曲三强:在西方国家,由于市场经济比较成熟,法律的规则和标准也比较清晰。如果你要钻法律空子,谋求法律所禁止的利益,这就叫做恶性利用。西方国家甚至诉刑法中的欺诈罪名来对付这类行为。

曲三强:相形之下,我国目前的整体司法水平还不甚高,尤其是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专业素质要求还是比较高的。一线和二线城市的法官的专业素质相对比较高,能够比较好地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而身处基层法院的许多法官,由于对这方面情况了解不多,让他们处理这些案件仍是比较困难的事情。我想这种状况恐怕还要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主持人:您曾经说过 “知识产权是富人的俱乐部”。如今,我国经过三十年的经济快速发展,情形已经发生明显变化,您能否预测一下未来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前景?

曲三强:“知识产权是富人的俱乐部”这一说法确实是我赞同的。富人主要指的是西方国家,因为知识产权本来就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才会产生的东西。大家都知道,按照马斯洛的需求论的观点,人的最低层次的需求只是吃饱穿暖。

曲三强:这一点应符合中国古代思想家所称的“仓廪实,而后知廉耻”的社会规律。知识产权是精神活动的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说,谁拥有的知识产权多,谁就是富人。自然,相对于西方而言,我们基本上是穷人。在富人俱乐部里,游戏规则都是由富人制定的,穷人往往没有话语权,而只有服从的份。

曲三强:当中国还不能称自己是富人的时候,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应对那些看起来并不公平的游戏规则。对此,我以为有两个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要积极参与到国际社会中去,最后是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中去。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在这方面的进步实际上还是挺快的。二是,在把国际社会规范导入国内的过程中,应该有一个消化的环节,应该与国情结合起来,策略并有技巧的嫁接,而不是全盘接收。

主持人:十八大以来,国家提倡要建立创新型的社会,您觉得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可以发挥怎样的作用?

曲三强:在我国知识产权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以前我曾专门写过文章分析知识产权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得作用。带动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生产力主要要素无非包括这三样:一是生产工具,二是生产资料,三是人掌握生产工具的人。

曲三强:过去,我们更多强调的是人与生产资料之间的关系。而社会发展到今天,生产工具自身的变化和作用已不容忽视。单纯靠延长工人工时和降低工人工资的做法,只能加剧劳资矛盾,最终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而通过改进生产工具,提高劳动效率,不仅可以达到降低生产成本,在市场中争取更优势的效果,而且还可以缓和劳资矛盾,提升尊严,促进文明。

曲三强:人类文明走到了今天,经济社会的竞争实际上已经转变成科学技术的竞争。人们愿意把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科学技术创新和生产工具改善上来,这是社会发展的普遍趋势。

曲三强:生产工具改善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就是人的智力成果,而这种成果本身是无形的。要想把这些成果保存下来,使其有所归属,并且能够在市场上有进行交易,就必须要把用产权的外壳将其包装起来,这个外壳就是知识产权。毫无疑义,在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主持人:曲院长,我知道您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并且有丰硕的研究成果。您在从事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同事,还担任外围滚球app:法学院院长一职,能否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外围滚球app:法学院目前的情况?

曲三强:外围滚球app:法学院是2008年正式挂牌,其前身是1994年成立的外围滚球app:人文学院的法律系。事实上,法学院的发展已经有一段历史了,而且,外围滚球app:既是985高校,也是211大学,法学院的平台不低。

曲三强:2011我来到外围滚球app:法学院之后,主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将外围滚球app:法学院办成具有特色的法学院上。当然,除了我们现在已有几个特色专业以外,知识产权法无疑将是我们重点发展的特色学科。这不仅是因为我的专业是知识产权,而更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与外围滚球app:具有极高的契合度。

曲三强:外围滚球app:具有很强的理工学科,每年都有大量的科研成果出现,而这些成果的利用、开发和产业化,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所以,我坚信在这样一所著名高校里知识产权专业一定会有所作为。

曲三强: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筹备建立外围滚球app:知识产权学院,争取能够在今年上半年挂牌成立。两周之前刚刚成立的中关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院,获得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我被推选为该院的首任院长。这样安排的好处是,可以把两院的资源整合在一起,取长补短,共建共赢。

主持人:也祝愿贵院越办越好。

曲三强:谢谢!

主持人:谢谢您接受我们的访谈。

正义网: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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